孙宪忠研究员主讲法典编纂史系列学术讲座第十期“民法典实施后民法知识体系的改造与更新”顺利举行

发布者:王姝文发布时间:2020-12-28浏览次数:167

 (通讯员 法学院新闻中心)

1226日晚,法典编纂史系列学术讲座最终讲——《民法典实施后民法知识体系的改造与更新》于文澴楼一楼国际会议厅如期举行。本次讲座依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受邀以视频连线的方式担任主讲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麻昌华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副院长、中意学院执行院长李俊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任黄美玲教授出席本次讲座并参与评议。众多国内外法学专家与青年学者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与会,诸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麻昌华教授隆重介绍了孙宪忠研究员的学术成就及其对我国立法事业的卓著贡献,并对其应邀授课表达感谢。



在点明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与重大实践意义之后,孙宪忠研究员从多个维度阐述民法典对民法知识体系的改造与更新。



围绕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孙宪忠研究员首先指出《民法通则》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存在诸多弊端,而民法典的编纂则从体系化角度解决了立法与司法上的诸多问题。回顾西方的民法典编纂史,他强调民法典需保持融贯性和整体性,需与其他部门法相协调。中国民法应当追求体系化与科学化,民事立法不能碎片化。

孙宪忠研究员随后讲解了民法典中的债权法体系。他从历史角度详细阐明我国未规定债法总则的原因:没有必要且缺乏时间。从体系看债法分则内容分布轻重不均,这会影响立法的结构美感,技术上不可取。因此,我国在民法典编纂时讲求实事求是,没有单列债法总则,但债法体系确实存在。

紧接着,孙宪忠研究员阐述了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理论在民法中具有核心意义,兼备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他通过对比《民法通则》与《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强调了意思自治在法律行为理论中的重大变革。孙宪忠研究员进一步指出区分原则的体系调整也是民法典的重大进步。追溯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法律在理论与制度上的混乱后,他提倡从权利角度区分支配权与请求权,从经济交易角度区分债权基础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从分析问题角度区分债权与物权的法律根据。针对人格权问题,孙宪忠研究员指明了当前民法学界存在忽视民法典第109条的现象,并以实例论述一般人格权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互动环节中,孙宪忠研究员对学生们提出的问题,一一给予详尽回答。



评议环节,李俊副教授围绕司法解释、比较法学、法律史学研究向孙宪忠研究员提出了一些疑惑,两位老师进行了友好的学术交流。黄美玲教授总结了法典编纂史系列学术讲座,点明本次讲座乃收官之作。麻昌华教授则代表线上线下聆听学习的法科学子,向孙宪忠研究员的授课致以诚挚的谢意。



至此,本次讲座在经久不息的掌声中结束,法典编纂史系列学术讲座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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