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Lunney教授主讲:司法从属时期英国与澳大利亚火灾损害赔偿责任探究

发布者:王姝文发布时间:2021-06-23浏览次数:162

通讯员(梁宇琪 杨晨宇 杨颖)617日晚,中意论坛第22期“司法从属时期英国与澳大利亚火灾损害赔偿责任探究”在文澴楼六楼中意学院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讲座采取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由伦敦国王学院法学院教授、澳大利亚新英格兰大学法学院教授、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客座教授Mark Lunney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担任主讲人,我校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意学院意方执行院长,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任黄美玲教授担任主持人,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学习。

讲座伊始,黄美玲教授简要介绍了本次讲座的内容,并对Mark Lunney教授为我校学子授课致以诚挚的感谢。

Mark Lunney教授首先司法从属时期的历史背景为切入点,指出回溯到20世纪上半叶,澳大利亚虽然存在着独立的成文宪法,但是由于从属地位,澳大利亚法院在合同法等私法领域的判决仍要遵循英国的法院判例,即本次讲座所讨论的普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澳大利亚法院丧失适用本土普通法的普适性,因此在从事比较法研究时应当结合实践分析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情况。

在论述火灾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时,Mark Lunney教授介绍了火灾损害赔偿制度私法演变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并结合当地火灾的多发性,论证了澳大利亚在火灾损害赔偿责任这一领域适用普通法的灵活性与创新性。通过深入剖析HavelbergBrownd等案例,Mark Lunney教授进一步提出,由于英国普通法存在的空白,在处理本土案例时,澳大利亚法院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此外,澳大利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选择回避适用英国普通法。

最后,Mark Lunney教授主张,尽管理论上存在“大英帝国应共同适用同一普通法”的观点与要求,但实践的复杂性决定了普通法适用过程中无法达到统一在实践中,地区法院均拥有对普通法进行本土化修改的法律空间。

讲座的尾声阶段,黄美玲教授对内容进行简要总结。黄美玲教授指出,Mark Lunney教授的讲座不仅是对普通法适用问题的探讨,也是对如何追求法律与正义的探讨。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如何从具体法律中提取一般性原则,结合具体情境,实现正义,是我们每个人都应思考的问题。

提问环节,同学们分别就单一普通法未来的发展、火灾领域普通法的适用等方面Mark Lunney教授提出自己的疑惑,教授一一予以详尽解答。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XML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