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iviero Diliberto主讲:遗嘱继承

发布者:余洁发布时间:2022-04-28浏览次数:151

通讯员 秦棋书2022426日晚,“私法统一化如何可能:罗马共同法与新共同法”文澜讲座第场“遗嘱继承”在文澴楼中意学院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讲座由罗马第一大学罗马法首席教授、法学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讲座教授、中意学院院长Oliviero Diliberto教授担任主讲人,我校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意学院意方执行院长黄美玲教授担任主持人和翻译,线上线下多位学者以及法科学子参加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Diliberto教授简要介绍了两种主要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也称法定继承)。早在公元前五世纪,遗嘱继承便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十二表法》早期的遗嘱继承包括会前遗嘱战前遗嘱二者有口头性公开性的特点,但是存在着无法自由设立遗嘱以及女性无权设立遗嘱的缺陷。为此罗马法学家试图寻求突破。根据《十二表法》的规定,要式买卖的附约具有充分的效力。因此,未能及时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家产要式买卖”的形式把财产转移给照管人,并在要式买卖契约中设立附约,作出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指定财产的继承人。在其死后,根据附约的规定,照管人应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给真正的继承人,最终达到遗嘱继承的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要式买卖附约逐渐从口头形式转为书面形式,并最终脱离了要式买卖的形式形成了新型遗嘱制度。

随后,Diliberto教授介绍无遗嘱继承。罗马法中的无遗嘱继承只在遗嘱缺乏时发生在无遗嘱继承的继承顺序中家子第一顺位继承人当然接受身份和财产抑或是债务继受,无权拒绝如果未立遗嘱而去世的人没有家子,则由近宗亲属继承,宗亲有权拒绝继承其中,作为继承人的家子的地位与本次讲座的主题“遗嘱继承”密切相关,有家子的家父有义务在遗嘱中提及所有家子,或将其设为继承人或剥夺其继承权,否则遗嘱无效。由此可见,罗马法中遗嘱继承制度建立在家父权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对于不当的继承权剥夺,家子可以百人团进行申诉。为此,罗马法学家创设了一种拟制(finzione della follia),即将不当剥夺继承权的家父拟制为精神病人,从而使剥夺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由此,处于不利地位的家子可以得到救济。

讲座尾声,Diliberto教授对《中国民法典》中遗嘱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给予了高度评价。Diliberto教授认为,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罗马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中国民法典》也不例外。其中,《中国民法典》第1138条对口头遗嘱的规定即是罗马法系国家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成果。不过,Diliberto教授强调,虽然有着很深的罗马法印记,但《中国民法典》中的遗嘱继承制度的规定还吸收了独特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体现了强烈的中国特色。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XML 地图